(2016)赣073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九洲大道6号。被执行人:肖凤庆,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凤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凤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