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付国达与李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国达,李世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533号原告刘付国达,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李世标,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丽岗卫生院工作。原告刘付国达诉被告李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国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付国达诉称,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伍仠元整,定于2016年7月13日归还本金伍仠元整。但还款日期已到,原告多次催还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状,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伍仠元整;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世标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5千元,约定借款1个月归还,被告在该“借据”的欠款人栏签名及盖指模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分文不付给原告,原告遂于2017年3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世标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世标向原告刘付国达借款5000元,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此,依照>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世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刘付国达。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世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积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