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贾明春与张春梅、邵长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春,张春梅,邵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8号申请人:贾明春,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山街道十五委1组。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82号楼4单元0层11户。被执行人:邵长全,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新兴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82号楼4单元0层11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长全、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邵长全、张春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明春与被执行人邵长全于2017年04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春梅在保险公司有保险12,000.00元用于抵案件款,余款每个月由被执行人邵长全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元。我自愿放弃利息。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