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韩学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韩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韩学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金凤申请执行韩学军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学军现下落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韩学军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台湾北路恒源水岸****号房产(已全部抵押给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学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韩学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刘金凤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889元,执行费6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