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长念与卢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念,卢先国,郑长念,卢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931号原告:郑长念,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柱,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先国,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郑长念与被告卢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郑长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念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郑长念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