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惠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惠萱,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11号 原告:闫惠萱,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新,主任。 原告闫惠萱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闫惠萱诉称:其对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2号裁决书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支付其工资差额、工资补偿金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闫惠萱之前夫李x为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闫惠萱之前夫李x为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