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华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与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422号原告沈阳华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华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贾莫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