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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铁强、杨士彬、曹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95号申请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新(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白铁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铁强、杨士彬、曹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铁强名下的号牌号码为xxx小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白铁强名下的号牌号码为xxx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被申请人白铁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