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年兵与胡建军、陈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年兵,胡建军,陈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年兵,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建军,男,生于1945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国有,男,生于1961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年兵与被执行人胡建军、陈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建军、陈国有于2017年3月2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年兵劳动报酬1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