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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潘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潘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谷文伦,经理。被执行人:潘群英,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徐 周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