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405号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树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健,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