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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仇红春、吴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仇红春,吴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仇红春,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吴焕云,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仇红春、吴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1091.46元,诉讼费1361元,合计人民币122452.46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777元,由被执行人仇红春、吴焕云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