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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星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星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星红,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泥工,住庐山市。2016年9月20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星子县看守所。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星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赣0427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星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星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星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星红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星红撤回上诉。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4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代理审判员  张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采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