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忠贵与赵金梅、四川省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贵,赵金梅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贵,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梅,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李忠贵因与被上诉人赵金梅及原审被告四川省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忠贵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禾加庆丰村六组012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合同签订地青羊区。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巳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