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路冲锋与高玉军、高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冲锋,高玉军,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路冲锋,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玉军,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永红,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冲锋与被执行人高玉军、高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冲锋以与被执行人高玉军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 宏 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南 学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