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坤与富添公司中跃集团中跃集团西安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富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跃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904号原告:王坤。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集团)。法定代表人:唐跃。被告:牡丹江市富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郭友强。被告:黑龙江中跃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以下简称中跃集团西安区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郭友强。原告王坤与被告富添公司、中跃集团、中跃集团西安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王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计2555.5元,由王坤负担。审 判 长 朱荣锦审 判 员 孙树红人民陪审员 张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