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葛飞、孔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葛飞,孔洁,张洪林,梁超杰,孙江,李秀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680号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法定负责人:李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东宁县邮政储蓄银行东宁市支行职工。被告:葛飞,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孔洁,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张洪林,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梁超杰,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孙江,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李秀霞,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诉被告葛飞、孔洁、杨洪林、梁超杰、孙江、李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催缴,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