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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捷。被执行人李思瑶。被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琳。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银行存款346134.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