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绪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姜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24号申请人: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桥北村。法定代表人:陆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姜绪金,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姜绪金所有的无号牌六轮机动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姜绪金所有的无号牌六轮机动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茂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