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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德福、鲜林峰、黄建全、莫建国、代乾红、于超与刘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福,鲜林峰,黄建全,莫建国,代乾红,于超,刘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18号原告:李德福,男,生于1974年9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鲜林峰,男,生于1990年3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黄建全,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莫建国,男,生于1967年5月18日,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代乾红,男,生于1987年8月24日,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于超,男,生于1991年8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刘仲,��,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福、鲜林峰、黄建全、莫建国、代乾红、于超与被告刘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福、鲜林峰、黄建全、莫建国、代乾红、于超不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天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