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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玮、尹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玮,尹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陈玮,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尹晓静,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玮与被执行人尹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