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银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银春,苏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跃宇,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月坤,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朱银春,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苏玉勤,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50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8月6日,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因朱银春、苏玉勤婚后政策外生育第五孩作出(2016)050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为:…你们于2014年6月3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五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叁拾伍万壹仟肆佰元。请于2016年9月6日前持本决定书到白莲坡镇财政所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提出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我委将视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不缴纳的,将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婚后于2006年6月1日生育一孩、2010年1月1日生育二孩、三孩、2012年8月27日生育四孩、2014年6月3日生育五孩,在生育第五孩时未办理准生证,属政策外生育。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6日作出怀征决(2016)050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351400元。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按要求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送达了(怀)卫计委强催(2016)0504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仍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此,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朱银春、苏玉勤政策外生育第五孩所作出的怀征决(2016)050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怀征决(2016)050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