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先荣与万红生、潘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荣,万红生,潘硕敏,潘硕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28号原告吴先荣,男,汉族,1949年4月18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红生,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硕敏,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潘硕理,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吴先荣、万红生诉被告潘硕敏、潘硕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先荣、万红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吴先荣、万红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先荣、万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1.93元,减半收取2605.96元,原告吴先荣、万红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跃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