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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秦东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秦东伟,赵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霞,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小较场**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8********。被申请人:XX,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秦东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赵和燕,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霞与被申请人XX、秦东伟、赵和燕解除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501-2、5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西路19号水木清华(清荷苑2)31幢2-1-2、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0-2、10-3、10-4、10-5、10-6号房屋及被申请人秦东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9号2-1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霞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