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信天玉与信国选、李文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天玉,信国选,李文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79号原告:信天玉,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被告:信国选,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献,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信天玉与被告信国选、李文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开庭,原告信天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天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天玉负担。审判员 韩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