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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信天玉与信国选、李文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天玉,信国选,李文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79号原告:信天玉,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被告:信国选,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献,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信天玉与被告信国选、李文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开庭,原告信天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天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天玉负担。审判员  韩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