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与周宾、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周宾,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76号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清泉村。经营者:王思福,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明,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宾,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090A。法定代表人:刘高启。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与被告周宾、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清泉劳务队撤回对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