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赵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