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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与北京展渤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姬新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北京展腾渤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姬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展腾渤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健智,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新兰,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上诉人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李先翠审判员  陈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