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高明、陈剑萍等与福建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明,陈剑萍,福建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520号原告:郑高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剑萍,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吴丽才(特别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5332XR。法定代表人:方国强。原告郑高明、陈剑萍与被告福建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郑高明、陈剑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高明、陈剑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高明、陈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高明、陈剑萍负担。审 判 长 章文贤人民陪审员 魏 建人民陪审员 邓爱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