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香与被告胡生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香,胡生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194号原告:张秋香,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旭(张秋香丈夫),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胡生名,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芳,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秋香与被告胡生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张秋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秋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