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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曾凤銮、张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凤銮,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凤銮,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燕银行账户存款2023.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