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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学双与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双,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0848号原告:吴学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二期江滨西路***号。投资人:楼晓林。原告吴学双与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廖莎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学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学双起诉称,原告给被告供应大米,但至今尚欠76500元货款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大米款76500元。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米,用于被告的北苑春华路分店、苏溪分店的经营,共计产生货款865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两份予以确认,并约定其中49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其中37500元于2016年4月底前付清。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万元,尚欠76500元未付,故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6500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学双货款人民币7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义乌市迎商客美食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