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马浩财与刘岁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浩财,刘岁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浩财。被执行人:刘岁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浩财与被执行人刘岁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岁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岁合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浩财案件款2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岁合于2017年农历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浩才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马浩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