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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佩与张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张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佩,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张矿生,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李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矿生给付标的款868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矿生的退休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除该账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协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