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佩与张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张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佩,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张矿生,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李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矿生给付标的款868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矿生的退休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除该账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协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