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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