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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25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563号原告:曾某,女,1984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卓某,男,197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曾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知原告缴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缴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但其经本院通知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交诉讼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撤销本案的诉讼。为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