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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45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支付赔偿金88363.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25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88363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应付剩余本金0.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9649.25元(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本院已将执行款98044.01元支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25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