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温茜娜、王利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茜娜,王利辉,邢军,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王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48号案外人:宋秀芝,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温茜娜,女,195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王利辉,男,196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邢军,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被执行人:王利芬,女,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外人宋秀芝于2017年4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秀芝称,被告王利辉、邢军、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为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申请人为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债务人,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路北区兴源道勤源里幸福花园104楼3门102号房产为邢军与案外人夫妻共同所有,不应对案外人拥有产权的部分财产进行执行。因此,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贵院进行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维护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5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利辉、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8000元。被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裁定将依法冻结被告王利辉、邢军、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5)唐执五字第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邢军路北区幸福花园104-3-102号房屋。案外人宋秀芝不服上述裁定,提供银行凭条、唐山易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证明、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路北区兴源道勤源里幸福花园104楼3门102号房产为邢军与宋秀芝共同所有,且宋秀芝不是本案债务人。本院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取得、变更应以登记为准,本院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邢军名下的路北区兴源道勤源里幸福花园104楼3门102号房产的裁定书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秀芝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李树杰审判员 :田海川审判员 :杜俊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