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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河南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河南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刘公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39号原告:陈小芳,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建设路交叉口西元广场东塔513。负责人:邱正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87号。负责人:李自玉,系该行行长。被告:刘公民,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陈小芳与被告河南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刘公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小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