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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文睿、曾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睿,曾国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睿,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玲,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平,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上诉人李文睿因与被上诉人曾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李文睿与曾国平均认可双方曾签署《入股协议书》,并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且双方均对本案案由定为合伙协议纠纷没有异议,故本案应循个人合伙关系方向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关系解除时合伙人必须对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并进行清算,这是个人合伙关系解除时的法定义务,也是法院公平、正确处理该类纠纷的前提条件。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尽到向当事人告知释明的情况下就简单以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义务而匆忙下判,该判决结果明显存在谬误,但本院又不能在二审期间才启动评估鉴定程序来查清本案的关键事实—合伙期间的盈亏情况,否则等于变相二审终审,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重审。此外,引发本案的原审原告李文睿在其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要求曾国平支付李文睿2016年2月份工资3000元,本来工资问题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且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却直接受理并对当事人该项具体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该处理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于法无据,更要紧的是一审法院对该问题作出实体处理后还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导致本院对本案的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无从下手,故本院也只能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当事人某项诉讼请求处理失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李文睿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伟军审判员  神玉嫦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