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天存与被告郭建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存,郭建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514号原告:郭天存,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郭建栋,男,汉族,72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人,现住本村。原告郭天存诉被告郭建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郭天存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天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天存负担。审 判 员 卫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郝甜甜书 记 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