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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天存与被告郭建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存,郭建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514号原告:郭天存,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郭建栋,男,汉族,72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人,现住本村。原告郭天存诉被告郭建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郭天存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天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天存负担。审 判 员 卫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郝甜甜书 记 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