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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辉,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勇,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泽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曹辉因与被申请人刘泽喜、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辉申请再审称:南通三建公司违反法律,将工程项目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及团队的个人,导致四十余名民工三年没有拿到工资。综上,曹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泽喜、南通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曹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泽喜从南通三建公司处分包新型智能移动互联网终端项目2、4、5、6号楼钢筋绑扎劳务施工工程,刘泽喜又将其中的2号楼工程转包给曹辉实际施工。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就涉诉工程签署结算单,确认刘泽喜尚欠曹辉279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涉诉工程共亏损279000元,刘泽喜承担200000元,曹辉承担79000元。曹辉主张上述协议系受刘泽喜胁迫而签订,即如曹辉不签订该协议,则刘泽喜拒绝与曹辉签署结算单,但是曹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上述结算单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两审判决判令刘泽喜应向曹辉支付200000元并无不妥。南通三建公司尚欠刘泽喜工程款1万元,故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曹辉承担直接给付责任。曹辉主张南通三建公司与刘泽喜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曹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左 楠代理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男黄沁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