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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屈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228号原告:屈某,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被告:夏某,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