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昌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聚贝纺织品有限公司、孙瑞福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昌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聚贝纺织品有限公司,孙瑞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80号之一申请人:威海昌升服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绍兴聚贝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瑞福。申请人威海昌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聚贝纺织品有限公司、孙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10463.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463.3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72元,由威海昌升服装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