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利、董淑杰、贾连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冯利,董淑杰,贾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备战,德利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利,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淑杰,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连贵,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将该判决书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