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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利、董淑杰、贾连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冯利,董淑杰,贾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备战,德利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利,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淑杰,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连贵,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将该判决书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