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常平与被执行人付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平,付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常平,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灵艳,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退休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平与被执行人付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付灵艳欠原告王常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75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45元,由被告付灵艳负担。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常平与被执行人付灵艳于2017年1月1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用本院(2016)黑10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所冻结被告付灵艳每月工资款3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常平。现该案已由义务协助单位将被执行人付灵艳工资款21000元,存入本院执行款帐户中由,申请执行人王常平领取完毕,剩余执行款98845元,在提取当中。申请执行人王常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