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晶莹与齐齐哈尔汇雨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晶莹,齐齐哈尔市汇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314号原告邱晶莹,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齐齐哈尔市汇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办事处宏光花园小区3#楼00单元01层02号。法定代表人都红洋,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合伙人初宇,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晶莹与被告齐齐哈尔汇雨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晶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晶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晶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邱晶莹负担。审判员 于红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