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魏平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军,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为侵权纠纷系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引起的纠纷,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其支付的保证金,该诉请不属于侵害责任承担方式的任何一种。原审法院在立案时以不当得利案件立案,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主动变更为侵权纠纷,上诉人也查阅了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规定,也无法将被上诉人的请求与侵权责任纠纷中任何一级案由相对应。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本案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并应按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任军诉请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向其所收的投标保证金,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招标项目在南充市高坪区,南充市高坪区应为合同侵权地,原审原告向侵权行为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