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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清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1刑申6号尹清华: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你仍然不服,以“原审认定尹清华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尹清华没有购买过任何毒品,也没有贩卖过毒品,公安机关的监听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尹清华在2012年10月,以出卖为目的,曾前往广东购买毒品K粉994.2克并向他人贩卖。当月31日,公安机关在尹清华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毒品K粉994.2克。公安机关提供的“技术侦查监听记录”内容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尹清华本人供述等证据相吻合,能予以证实。故原审判决认定尹清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尹清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尹清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