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振邦、马战雷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邦,马战雷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邦,曾用名马振卿,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战雷,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3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1月22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来到伊川县平等乡马回村河滩,为阻止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探院再次施工的饮水工程施工,二人使用喊话器鼓动群众推钻机(工程冲击钻),并与其他群众一起使用绳子将钻机拉倒,致钻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钻机价值2773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振邦赔偿被害单位20000元,被告人马战雷赔偿被害单位5000元,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供述;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李某、宋某、翟某等人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定对其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振邦、马战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振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战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亚东审 判 员 申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迪 更多数据: